主体工程为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其他行业企业,为之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回收套用项目和空气化产品(如:空气制氧、制氮等)建设项目的选址按照皖安监三〔2011〕1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关于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开发和使用新化工原料的问题
企业在生产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开发的或使用新的化工原料生产原先同类产品的,其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等活动,均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实施前须及时向属地市、县安全监管局报告,所在地市、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三)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问题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实施审查机关方可实施分期安全审查。
(四)关于安全设施设计的问题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须与施工图设计为同一设计单位。
2.省外设计单位在安徽省内开展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活动的,应当填写设计单位跨省开展设计工作报告表(附件11),报送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备案。凡未经备案的,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律不予安全审查。
(五)关于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有关问题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特种设备检测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须在试生产(使用)前完成消防验收和特种设备检测,建设单位在申请试生产(使用)备案时要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特种设备检测合格材料。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把现场核查纳入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核程序。
2.建设项目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应在试生产有效期届满前20日提出延期申请,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并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不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20日向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关于安全评价问题
1.安全条件审查评价报告须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予以确认,否则,不得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2.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三)项和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对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安全联锁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及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专门评价,对自动化控制与联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章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进行逐条评价,并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3.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备全封闭防化服和设立气体防护站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情况进行评价,并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在各评价单元和总体评价结论中,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附带任何前置条件和“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属于应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的要求,对其是否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评价,并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四、其他事项
(一)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据《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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