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机床面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等到。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机床表面的保护和装饰涂料。
2引用标准
GB 443机械油
GB 1727漆膜一般制备法
GB 1728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 1732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 1740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 1764漆膜厚度测定法
GB 1765漆膜耐湿热、耐盐雾、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备法
GB 1771漆膜耐用盐雾测定法
GB 3186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5208涂料闪点测定法快速平衡法
GB 6144合成切削液
GB 6739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GB 6751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
GB 6753.1涂料研磨细度的测定
GB 6753.2涂料表面干燥试验—小玻璃球法
GB 6753.3涂料贮存稳定性试验方法
GB 6753.4涂料流出时间的测定ISO流量杯法
GB 9271色漆和清漆标准试板
GB 9274色漆和清漆耐液体介质的测定
GB 9278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
GB 9286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
GB 9750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 9754色漆和清漆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之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
GB 9761色漆和清漆色漆的目视比色
3产品分类
机床面漆分为:ⅰ型,过氯乙烯漆类;
ⅱ型,聚氨酯漆类。
4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表技术要求。
表1
项目
指标
ⅰ型
ⅱ型
漆膜颜色及外观
流出时间(6号杯),s不小于
细度,μm不大于
不挥发物含量,%不小于
红、蓝、黑
其他色
划格试验,1mm,级
铅笔硬度
冲击强度,kg·cm
干燥时间性不大于
表干,min
实干,h
遮盖力,g/m
黑
红、黄
白、正蓝
浅复色
深复色
耐油性(30d)
耐切削液
23±2℃,3d
23±2℃,7d
耐盐雾,级
14d
21d
耐湿热,级
14d
21d
光泽(60°)不小于
贮存稳定性(沉降性),级
符合标准色20
50
28
33
1
B
50
15
1
20
80
60
50
40
不起泡、
不起泡、脱落,允许轻微发白
——
2
—
2
—
80
6
板平整光滑30
30
—
—
0
B
50
90
24
—
—
—
50
40
不脱落、允许,轻微变色
—
不起泡、脱落,允许轻微发白
—
1
—
1
90
6
5试验方法
5.1试验的一般条件
5.1.1取样按GB 3186规定进行。
5.1.2试验温湿度按GB 9278中的23±2℃,相对湿度50±5%规定进行。
5.1.3漆膜制备按GB 1727及GB 9271,23±3µm制板后测试。
5.1.4漆膜厚度按GB 1764规定进行。
5.2流出时间
按GB 6753.4规定进行测定。
5.3细度
按GB 6753.1规定进行测定。
5.4不挥物含量
按GB 6751规定进行测定。
5.5漆膜颜色及外观
按GB 9761规定进行评定。
5.6划格试验
按GB 9286规定进行进行。
5.7铅笔硬度
按GB 6739规定进行测定。
5.8冲击强度
按GB 1732规定进行测定。
5.9干燥时间
表干按GB 6753.2规定,实干按GB 1728规定进行测定。
5.10遮盖力
按GB 1726规定进行评定。
5.11光泽
按GB 9754规定进行评定。
5.12耐油性
按GB 9274规定进行,浸入GB 443中规定的20号机油中。
5.13耐切削液
干漆膜厚度为23±3μm,干燥24h后浸入符合GB 6144要求的合成切削液中。
5.14耐湿热
按GB 1740规定进行试验。
5.15耐盐雾
按GB 1771规定进行,按GB 1740的规定评级。
5.16贮存稳定性
按GB6753.3规定进行试验。
6检验规则
6.1本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流出时间、细度、不挥发物含量、漆膜颜色及外观、划格试验、铅笔硬度、冲击强度、干燥时间、遮盖力、光泽为出厂检验项目。
6.2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生产厂保证所有产品符合标准。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6.3接受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受部门有权退货。
6.4产品按GB 3186进行取样,样品分成两份,一份密封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品。
6.5产品出厂时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标志进行检验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标志不符合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6.6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7标志
按GB 9750规定进行。
8包装、贮存和运输
8.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装置不大于容积的95%。产品的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8.2产品在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规定。
8.3产品在符合8.1及8.2条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
9安全、卫生规定
9.1本产品含有苯类、酯类、酮类等有机溶剂,其属易燃液体,并具有一定的毒害性。
9.2施工现场应注意通风、防火、防静电、防中毒等安全措施,并遵守涂装作业安全操
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附录A
施工参考
(参考件)
A1使用前应将漆(配好)搅拌均匀。
A2该漆适用于喷涂。粘度过稠时,ⅰ型漆可用X-3过氯乙烯稀释剂,ⅱ型漆可用聚氨酯漆稀释剂或无水二甲苯与无水己酮(1:1)配合,调整施工粘度。
A3ⅰ型漆若在相对湿度大于70%的场合下施工,则需用加适量F-2防潮剂以防漆膜发白。
A4ⅱ型漆若为双组分,按照规定比例配漆。用多少,配多少。
A5该面漆可与醇酸腻子,过氯乙烯腻子机床底漆配套使用。
A6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指标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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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西北油漆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威、沈宗兰、路富华、李晓兰、殷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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